“筆者發現有不少人都誤會在刑事罪行中,只要不是被法庭判監禁式刑罰就不會留有案底,因而對刑事罪行掉以輕心。
這想法是百分百錯誤的。
其實凡是在刑事罪行中被定罪人士,不論是被判罰款、社會服務令或是監禁,只要一經定罪,都會留有案底。
但刑事法的精神重於讓罪犯改過自新,而非單純地懲罰。因此,根據《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第2條,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其定罪紀錄可被忽略,但條例亦有例外情況安排。
根據《罪犯自身條例》,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沒有其他案底)及被判處HK$10,000或以下罰款或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即時執行或暫緩執行)以及罪犯在三年內不再在香港被定罪,其案底便可被忽略,也即是『洗底』(取消案底)。藉此該罪犯等同沒有被定罪一樣。因此,他可向在僱主或其他人表示無犯過刑事罪,而僱主亦不得因為該人沒有披露其案底為理由而解僱他。
但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及如欲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的人士。另外,如有關人士向警方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警方仍會在証明書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過時」或「喪失時效」。
始終刑事罪行乃影響重大的罪行,即使可以『洗底』,也別要以身試法。同時奉勸各位切勿疏忽輕視地處理,如不幸遇上刑事檢控,應謹慎認真對待,由錄取第一份口供至審訊,每一步都影響深遠,因此最好找專業及熟悉刑事案件的律師處理才是恰當。
(*以上純屬法律資訊,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若閣下有任何法律問題,請尋求適當的法律意見。)”